诚实守信原则(精选美句51句)
诚实守信原则
1、(解题思路)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应当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禁止反复无常,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对自己已经作出的决定随意更改,属于反复无常,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之信赖保护的要求。
2、综上,坤元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有关政府会议纪要决定的事项不是政府法定职责的认定,系对法定职责的错误理解,构成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规范民事活动、弘扬道德观念、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无论是行使财产权还是行使人身权均应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民事权利;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讲诚实,就是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不得出尔反尔,言而无信,见利忘义。当前,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不守合同、见利忘义的情况还比较多,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信用低下,欠债不还,甚至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对于民事审判实践,也具有统帅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这一原则,制裁不守信用、见利忘义、不守合同、毁约的一方,保护诚实守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应认真分析其是否属于恶意抗辩,不能草率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应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适用某一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使不守信用、见利忘义、毁约方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应该注意考虑该条或者该几条法律的价值,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或者考虑体系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诚实守信的一方解释,保护诚实信用一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审判实践中应当用好、用足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4、关于政府会议纪要议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职责的问题
5、行政机关诚实守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市场经济如果没有信用来支撑,是难以协调运转的。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商品欺诈、逃废债务等信用缺失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经济健康运行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要求市场经济主体诚实守信,更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为具有无可比拟的示范作用。为此,秦时商鞅变法,首先"南城移木",以取信于民。政府失信,不仅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会对整个社会信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政府诚信是核心环节。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当从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努力建设诚信政府。
6、商品交易开始突破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方式,交易主体可以基于对彼此间的约定与信任,形成“先交钱,后交货或分批交货”、“先交货或多次交货,后统一交钱”的交易方式。除了商品买卖,借贷活动中的信用要素属性也十分明显,债务人所拥有的信用额度即代表着其所能获取的借贷额度。
7、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申请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负担。
8、坚持诚实,就会赢得信任;诚实是获得信任的前提,信任的基础永远是诚实;
9、“以诚实守信为重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提高人们的思想素质、改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秩序良性运行的支撑。加强诚信建设,日益成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10、诚信原则一直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既然称之为帝王条款,则意味着君临天下,意义非凡,举足轻重。
11、“诚”与“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在起初是分开使用的。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中也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信的基本含义是指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实可信。最先将“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的是在《逸周书》中:“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d之间观其信诚。”这里的“信诚”实际上表达的是“诚信”的意思。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
12、被申请人长乐区政府答辩称:案涉会议纪要的“四个允许”是政府对待涉案事宜行政许可的态度,并不构成直接办理相关事宜的法定职责,从提交的其他几个会议纪要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问题也都积极的开会协调予以解决,且多数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坤元公司不补交容积率调整后依法应当补交的出让金,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有关审批手续无法进一步实施。
13、“诚”本是自然固有之,效法天道、追求诚信,这是做人的道理、规律。二者在哲学上虽有区别,但从道德角度看,“诚”与“信”则是同义等值的概念,故许慎在《说文解字》云:“诚,信也。”“信,诚也。”基本涵义都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
14、在一般意义上,“诚”即诚实诚恳,主要指主体真诚的内在道德品质;“信”即信用信任,主要指主体内诚的外化。“诚”更多地指“内诚于心”,“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诚”与“信”一组合,就形成了一个内外兼备,具有丰富内涵的词汇,其基本含义是指诚实无欺,讲求信用。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在基本字义的基础上形成了其独具特色并具有丰富内涵的诚信观。信的意思是相信。
15、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当前,在民事活动中,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不守合同的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信用低下,欠债不还,甚至把自然人、法人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活动的道德标准,也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具有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而且具有帮助法官正确评价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功能。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维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承诺,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是明显偏高的,不予调整;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注意通过判令承担违约责任等利益调整措施,制裁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诉讼等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他人、国家或者社会的行为,不予支持;要提高失信成本,不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正确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6、2017年原长乐市人民政府因撤市设区原因更名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原长乐市人民政府及相应工作部门以下均相应简称为长乐区政府及相应工作部门。
17、“诚”与“信”作为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在起初是分开使用的。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中也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信的基本含义是指遵守承诺,言行一致,真实可信。
18、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19、诸位,划重点:“诚实信用之原则,系依正义公平之方法,确定并实现债权的内容。”
20、 权责一致原则要求行政职权与行政责任的统一。县政府关于奖励投资的通知以及拒绝支付奖励金,不违反该原则的要求,因此D选项应选。
21、(2013/2/多选)某县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县投资500万元,但县政府拒绝支付奖励金。县政府的行为不违反下列哪些原则或要求?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金峰宾顺花园2#、3#、4#、9#、10#、12#共六幢商品房及规划中的原1#楼、11#楼地块被公开拍卖未果。2003年,长乐区政府召开金峰宾顺花园资产处置有关问题协调会,并形成了(2003)174号《金峰宾顺花园资产处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03)174号《会议纪要》)。2004年12月21日,坤元公司在拍卖会上以最高应价依法买受,并交足价款及有关税费,更改小区名称为金峰鑫光花园。坤元公司在履行拍卖买受人所尽的义务后,向长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长乐区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9月9日出具《否定报备单》不予办理,指出其中“12#楼为违章建筑不予办理转让”。坤元公司认为根据拍卖时拍卖行提供的材料(长补)榕房许字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预售楼号12#楼为商住楼及(2003)174号《会议纪要》的“四个允许”,长乐区政府应当为坤元公司的12#楼办理登记手续。坤元公司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有关手续未果,遂于2016年1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坤元公司买受长乐区政府委托法院拍卖的项目地块后,长乐区政府未履行拍卖附件中(2003)174号《会议纪要》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确认长乐区政府不履行坤元公司长年来申请明确鑫光花园项目规划指标认定的行为违法。
24、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25、一个人如果不能做到诚实守信,就不能能在这个社会立足,更不会有可靠的朋友;
26、诚信,分开来说的话:诚,真实,诚恳;信,信任,证据。所以说,诚信,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
27、生命的美好在于我们能在阳光下,幸福而自由的呼吸,人格的美好在于我们对人对事诚实守信,并且有原则。
28、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基和本原。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而且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而且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诚信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功利的保证或源泉。诚信的功能和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诚信不仅具有教育功能、激励功能和评价功能,而且具有约束功能、规范功能和调节功能。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社会而言,诚信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际形象。第诚信是个人的立身之本。诚信是个人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和品格。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品德和素质,不仅难以形成内在统一的完备的自我,而且很难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取得成功。程颢程颐指出:“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诚”不仅是德、善的基础和根本,也是一切事业得以成功的保证。“信”是一个人形象和声誉的标志,也是人所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道德品质。孔子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于中而必信于外。一个人心有诚意,口则必有信语;心有诚意口有信语而身则必有诚信之行为。诚信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保障,也是个人修德达善的内在要求。缺失诚信,就会使自我陷入非常难堪的境地,个人也难于对自己的生命存在做出肯定性的判断和评价。同时,缺失诚信,不仅自己欺骗自己,而且也必然欺骗别人,这种自欺欺人既毁坏了健全的自我,也破坏了人际关系。因此,诚信是个人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个人讲求道德修养和道德上的自我教育,培育理想人格,要求以诚心诚意和信实坚定的方式来进行自我陶冶和自我改造。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正心诚意”和“反身而诚”在个人道德修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修德的关键是有一颗诚心和一份诚意。诚意所达到的程度决定修德所能达到的高度,正可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天下无不可化之人,但恐诚心未至;天下无不可为之事,只怕立志不坚。”所以,中国人特别强调“做本色人,说诚心话,干真实事”。
2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颖,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30、诸位,是不是大吃一惊?诚信原则在孙的眼里(史、王诸人也是同样观点),竟然是“公平正义”和“利益衡量”!而不是所谓的“说话算话”、“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但如果按照史、王、孙等人的看法,民法典的上述条文之含义,便能豁然开朗:
31、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2、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首先,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品德修养状况和人格高尚的表现。其次,做人是否诚实守信,是能否赢得别人尊重和友善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33、市场活动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在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连贯性方面是存在差别的。客观上,不存在任何一方主体能够完全掌握建筑市场交易的所有信息。市场交易的双方,仅对自身的资金配置、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合同意图等信息有着清楚了解,对另一方则缺乏足够了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由此产生。
34、最先将“诚”与“信”连在一起使用的是在《逸周书》中:“成年不尝,信诚匡助,以辅殖财。”“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d之间观其信诚。”
35、(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6、信用管理研究|信用要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宏观与微观分析-工保网
37、A.合理行政
38、我们盼望事业和生活的成功,就需要踏实的辛苦和诚实的付出。
39、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长乐区政府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分述之:
40、“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诚”是一种美德。《名人名言》∶“诚即天道,天道酬诚”。言行须循天道,说真话,做实事,反对虚伪。意思为诚实。
41、如果客户有隐瞒保险公司又不得不赔,长期以往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我觉得,保险这玩意儿几百年了,还从来没听说哪家公司是因为一两个条款就破产了。保险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合同,很多地区的监管机构为什么要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恰恰是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不确定性很多,为了鼓励更多人投保,尽可能的使得大数法则原理在实践中得到实现,所以监管机构才要约束保险公司的行为使得保险合同能够得到实施,使得客户不会总是担心理赔而放慢投保的脚步。如果客户尽到的是无限告知原则,实际上也是违反了衡平原则。所以在大部分的国家都是采用有限告知义务的原则。
4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不是绝对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43、商品交易行为不断扩大,出现“跨期”交易,即交易关系中的商品价值交换并非通过同一时期的商品交换完成,而是借助货币,通过“商品-货币-商品”的形式完成。从表层上看,货币成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形式,但内里则承载着交易主体间的信任,代表的是债务。同时,在货币经济阶段,商品交易开始追求以货币媒介为主要形式的等价交换,商品交易的信用属性日益明显。
44、“诚”主要是从天道而言,“信”主要是从人道而言。故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
45、(解题思路)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应当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禁止反复无常,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准确,属于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因此本题应选C选项。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47、行政机关诚实守信是加强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这些都对行政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信用作为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最基本要求,也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底线和基本规则。实践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人民利益出发,遇事多动脑筋,认真履行职责,必将极大地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48、所以,诚信的意义不光在于做人,它还在于做事更要诚实守信。
49、信用交易原则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准则,其表现形式为国家权威立法规定:
5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再审申请人公司副总经理。